新《公司法》于2024年7月1日正式實施,對各類企業(yè)實施中長期股權激勵計劃產(chǎn)生了多方面的重大影響,筆者認為主要體現(xiàn)在以下幾個方面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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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出資期限與實繳義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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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1、出資期限調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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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《公司法》第四十七條對股東出資期限進行了明確規(guī)定,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需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繳足認繳出資額。這意味著在制定和實施中長期股權激勵計劃時,需要考慮激勵對象的出資時間是否符合法定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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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份有限公司則采用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,即注冊資本應全部實繳,不得再設定出資期限。這對股份有限公司的中長期激勵計劃實施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,激勵對象必須按照規(guī)定全部實繳所持股份對應的出資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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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2、實繳義務與責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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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《公司法》第四十九條規(guī)定股東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,除需向公司足額繳納外,還可能承擔對公司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。在中長期激勵計劃中,如激勵對象未能按時實繳出資,將可能面臨類似的法律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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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股權激勵計劃的結構與調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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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1、激勵對象與關聯(lián)交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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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《公司法》第一百八十二條擴大了關聯(lián)方的范圍,如董事、監(jiān)事、高級管理人員的近親屬也被視為關聯(lián)方。因此,在按照股權激勵計劃實施并授予股權時,若激勵對象屬于關聯(lián)方范疇,需按照關聯(lián)交易的規(guī)定進行審議和報告。此外,股權激勵計劃本身也需履行公司章程規(guī)定的審議程序,若存在關聯(lián)交易,則需額外進行審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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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2、激勵股權的認購價格與支付方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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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《公司法》第一百四十二條新增了“無面額股”制度,允許公司章程自行決定發(fā)行面額股還是無面額股,以及面額股與無面額股的轉換。這為股份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提供了更多的靈活性,特別是在認購價格方面。采用無面額股的,應當將發(fā)行股份所得股款的二分之一以上計入注冊資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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考慮到員工的出資壓力和公司長期激勵的需求,激勵股權的認購價格可能低于市場價格,且可能采用分期支付的方式。然而,這需符合新《公司法》關于出資期限和實繳義務的有關規(guī)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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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持股平臺的選擇與責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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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1、持股平臺的形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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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限合伙企業(yè)和有限責任公司是常用的持股平臺形式。有限合伙企業(yè)因其稅務和管理優(yōu)勢在股權激勵中較為常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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員工一般作為有限合伙人,承擔有限責任;而普通合伙人則對有限合伙企業(yè)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。因此,在選擇普通合伙人時需謹慎考慮其責任承擔能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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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2、持股平臺的實繳義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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持股平臺需按照公司章程和新《公司法》的規(guī)定履行實繳出資義務。若持股平臺未能按時實繳出資,將可能面臨法律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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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降低風險,可在股權激勵方案中明確持股平臺的實繳義務和期限,并賦予普通合伙人追償權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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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中長期激勵計劃的審批與監(jiān)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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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1、審批程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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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施中長期股權激勵計劃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(guī)、公司章程以及內部決策程序進行審批。一般包括制定激勵方案、提交審議、履行審批手續(xù)等步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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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于涉及關聯(lián)交易的激勵計劃,還需按照關聯(lián)交易的規(guī)定進行審議和報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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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2、監(jiān)管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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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長期股權激勵計劃需建立健全的內部監(jiān)督檢查機制,確保計劃的合法合規(guī)性。同時,還需加強對激勵對象的考核和管理,實現(xiàn)激勵與約束相結合,確保實現(xiàn)預期的中長期激勵效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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綜上所述,新《公司法》對公司實施中長期股權激勵產(chǎn)生了深遠的影響。公司需根據(jù)新《公司法》的規(guī)定和要求,對股權激勵計劃及時進行相應的調整和完善,以確保計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。